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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议的必要性

对商标局的审查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审查出现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主要原因在于:

因此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工作无法保证所有初步审定的商标都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换言之,确实有部分被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是存在瑕疵的。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就可以对被异议商标作进一步的审查,甄别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不予注册。因此,商标异议是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

三、经典案例

  • 1

    普通异议答辩案例第17039996号“码上玩”商标异议答辩案(我司代理答辩人)

    普通异议答辩案例:第17039996号“码上玩”商标异议答辩案(我司代理答辩人)

    异议理由(节选):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在先注册有“码上”、“码上淘”、“码上购”等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似,会联想为“码上淘”、“码上购”的系列商标,造成消费者误认。
    选择方案:普通答辩
    答辩理由(节选):与在先商标在读音、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效果上差异明显。
    审查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 2

    专家代理答辩案例第16161457号“忆田”商标异议案(我司代理异议人)

    专家代理答辩案例:第16161457号“忆田”商标异议案(我司代理异议人)

    异议理由(节选):“忆田”与在先商标“亿田”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无文理上的词义,属于臆造词,因此与在先的“亿田”商标构成近似。
    审查决定:异议理由成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 3

    风险代理异议案例第18298147号“思亿欧”商标异议案(我司代理异议人)

    风险代理异议案例:第18298147号“思亿欧”商标异议案(我司代理异议人)

    异议理由(节选):在先商标虽“思亿欧”未注册3506小类,但已经在该小类上使用;被异议人法人控股的其他公司与异议人有业务往来关系,应当知晓在先商标的存在,属于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特定关系人抢注。
    审查决定:异议理由成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